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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胡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年以来,胡某先后纠集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跟随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胡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主要成员相对固定,层级分明,组织内部的骨干成员分工明确,并统一服从胡某某的指挥。为攫取经济利益,该组织在我县某娱乐会所强行看场,累计收取“保护费”达万元以上。为确立强势“社会地位”、独霸一方,该组织长期以永嘉县瓯北街道为主要活动范围,为非作恶。年以来先后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开设*场、非法买卖、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当地KTV娱乐行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扰乱社会风气,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年12月24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赃款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案例二金某甲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年以来,金某甲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以吴某某、金某乙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张某某、董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专门从事高利放贷、暴力催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高利放贷涉及借款和担保人员达多人,已收回本金及利息共计万元左右,并以获取的暴利用来维持和支持该组织的各项违法犯罪活动,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形成“以商养黑”“以黑护商”运作模式。为在放贷和讨债的过程中顺利获取暴利,该组织先后实施多起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永嘉金融、司法、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年4月17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金某甲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包括对被害人享有的债权),罚金5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案例三王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年以来,王某某先后在乐清市石帆街道、虹桥镇等地组建车队,并成立乐清市某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乐清市某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乐清市某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开办乐清市某村石子厂,从事石料加工、矿渣运输、土石填方等工程项目。为树立威望、扩张势力,王某某先后网罗、控制亲友及社会闲散人员跟随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王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攫取经济利益,独霸一方,王某某自年以来先后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采矿、妨害公务、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职务侵占、非法运输、非法经营柴油等违法犯罪行为,共造成4人轻伤、2人轻微伤、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及同行业者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乐清市虹桥、石帆、南岳、蒲岐及周边一带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年12月30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20.3万元。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案例四林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5年以来,林某某利用亲友、道友、*友等势力,通过拉票、贿选、威胁等方式,先后当选乐清市石帆街道某村村长、村书记、乐清市人大代表等职。为扩大势力、树立威信,林某某先后网罗、控制身边亲友、道友及社会闲散人员,安排组织成员进入村两委任职,逐步把持某村基层*权,通过村两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采矿,破坏某村耕地、林地,侵吞村集体资产,同时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揽、控制石帆一带道路、河道、绿化等工程,逐步形成以林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攫取经济利益,独霸一方,林某某先后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非法拘禁、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报复举报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村民,对村民形成威慑,又打压排挤工程竞争者,逐步霸占石帆一带道路、河道、绿化等工程,并迅速积累财富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运行模式,严重破坏了乐清市石帆、虹桥及周边一带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年9月29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对林某某等人涉黑犯罪案件作出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职务侵占罪、妨害作证罪、串通投标罪、重婚罪、挪用资金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选举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案例五胡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年中旬起,胡某某、戚某某等人纠集丁某某、袁某某、吴某某等人组建“便民搬运队”,在永嘉县桥下镇某小区内从事砸墙、搬运等业务。为了达到垄断地位,搜取高额利润,形成以胡某某、戚某某等人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年7月,涉案小区业主陆续进场装修,该犯罪集团对外声称小区内的所有砸墙、搬运业务必须由他们承包,同时安排人员在小区内巡查。自年8月以来,该犯罪集团以殴打、言语威胁、阻拦进场等方式,排挤并驱赶搬运工,以达到阻止他人承揽搬运业务及强迫小区业主接受该犯罪集团搬运业务的目的。其间,该犯罪集团共实施多起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年1月28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以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犯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案例六虞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年4月份,虞某某等人为垄断永嘉县桥头镇纽扣废料处置市场,联合起来进行合股经营,后组成了以虞某某为首要分子,徐某某、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迫使多名经营户退出纽扣废料处置市场,之后,为攫取高额利润,该犯罪集团恶意抬高纽扣废料处置价格,并利用垄断地位迫使桥头镇从事纽扣生产的企业接受其服务,桥头镇多家纽扣生产企业被迫按照该犯罪集团所规定的价格处置纽扣废料,累计交易金额达24万元以上。年5月,因桥头镇纽扣企业难以接受该犯罪集团提出的每吨人民币元的处置价格,在桥头纽扣商会组织下,成立废料处理小组,自行组织人员将纽扣废料运送到外地的炼油厂处置。该犯罪集团得知消息后。同时又安排多名组织成员在车辆上安装跟踪器、电话威胁等方式让炼油厂不得接收桥头纽扣商会的纽扣废料。被告人虞某某等人还采取各种方法威胁帮助桥头纽扣商会装卸和运送纽扣废料的人,让其不得帮助商会装卸和运送纽扣废料,企图以此破坏桥头纽扣商会处置纽扣废料,迫使桥头镇的纽扣企业接受其服务。经查,由于该犯罪集团的破坏,致使桥头纽扣商会损失运输费用达人民币5万元以上。年10月25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虞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案例七王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 年12月份,由王某某提议并与鲁某某、刘某某等人预谋,为谋取暴利,结伙以汽车抵押贷款方式,与被害人签订设有陷阱的格式借款合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借款,又以“担保费、服务费、中介费、GPS安装费”等各种名目从被害人处收取高额费用。之后又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拖走被害人的轿车,向被害人索要借款合同上的借款金额及高额违约金,在被害人无法赎回轿车的情况下又擅自将轿车以转押方式予以销赃,从中获取高额非法利益,并逐步形成了以王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共组织实施敲诈勒索13起,犯罪金额达69.万元。年5月31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8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九个月不等。案例八谭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年7月份开始,谭某某以永嘉县瓯北街道的某宾馆为据点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并组建“瓯北应急特战队”“国家栋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