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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13 21:28:00
7.01

跑垒员在被判出局前,进触无他人占据之垒时,即有该垒之占有权,直到被判出局或被迫让出给其他有合法占有权之跑垒员为止。

跑垒员获得正规之垒占有权后,投手已进入投球姿势时,不得返回原占有之垒。

7.02

跑垒员于进垒时应循序触踏一垒、二垒、三垒及本垒。倘被迫返垒,仍须依逆向顺序返回。除5.09之规定被宣告比赛停止之情形外,跑垒员须逆向顺序返回原垒。

于比赛进行中所发生的行为(如暴传、全垒打或击出栏杆外之界内安打等)获得安全进垒权时,跑垒员进垒或返回原垒亦应按照规定踏触各垒。

所谓需逆跑或返回原垒系指:

(1)飞球于飞行状态中已进次垒之跑垒员于飞球被接捕后应返回原垒履行「再触垒」之义务时。(参考7.08(D))

(2)跑垒员漏踏垒,而意图再行触垒时。(参考7.10(B))

(3)避免超越前位跑垒员时。(参考7.08(H))

7.03

两名跑垒员不得占有同一个垒,在比赛进行中,倘两名跑垒员触于同一个垒时,前位跑垒员有权占有该垒,后位跑垒员被触球于身时应被宣判出局。

7.04

在下列情况下,除击球员外,各跑垒员均得安全进一个垒:

(A)被宣判投手犯规之情况。

(B)击球员因下列理由成为击球员进一垒,因此该跑垒员务须让出原佔有之垒时:

(1)击球员获一垒之安全进垒权时。

(2)界内击球触及野手(含投手)之前或通过野手(不含投手)之前,在界内区触及裁判员或其他跑垒员时。

获得安全进垒权之跑垒员于踏触给与之垒后,可冒险前进夺垒,其行为的责任应由自己负责,如于踏触所给之垒后被判出局时,并不影响其他跑垒者之安全进垒权。因此,二人出局后跑垒员于踏触斤给予之垒后被判出局,成为第三出局,此出局虽在获有安全进垒权之前位跑垒员踏触本垒得分之前,其得分仍得被承认。

二出局满垒,击球员获四坏球,二垒跑垒员衝过三垒跑向本垒,但被捕手之传球触杀出局,该出局虽为第三局,但依击球员获四坏球时,垒上所有跑垒员有被迫向次垒推进触垒的义务为理由,前三垒跑垒员之得分应被承认。

(C)野手于接捕飞球后跌倒于选手席、观众席或越过围绳跌于观众内(倘观众进入球场之情况)。

野手或捕手为接捕飞球,得一脚或两脚踏入选手席内,接获该球时视为确实接捕,为比赛进行中。野手或捕手于确实接捕后倒入观众席,观众中或选手席以及选手席内接捕后跌倒时,成为比赛停止球,跑垒员得安全进一个垒。

(D)跑垒员于企图盗垒时,击球员被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碍时。

本项系在企图拟盗之垒上无跑垒员,或虽有跑垒员而该跑垒员亦同时有企图盗垒行动时适用之。又拟盗之垒上虽有跑垒员,但却无企图盗垒之行动时,后位跑垒员纵有盗垒行动时,亦不得允许其进垒。又跑垒员仅因离垒而已则不能视为企图盗垒,不得适用本项之规定。

在比赛进行中,获安全进一个垒之跑垒员未触垒而企图进次垒时,以及获安全进两个垒以上之跑垒员,于到达应到达之各垒后,成为比赛进行中之情况,未踏垒而企图再进次垒时,跑垒员有丧失安全进垒以及被判出局之虞,如跑垒员于返回踏垒之前,其身体或该垒被野手触球时,应被判出局。

例如击球员击出右、中外野之间之安打,右外野手为截止该球,而抛手套触及该球,并使其滚向外野围牆,击球员漏踏三垒,于奔向本垒之途中发觉未触三垒而拟返三垒踏触,但在未返回三垒之前,被对方提出「促请裁决」(触球于三垒或击球员的身体)并获成立时,该击球员应被宣判出局(参考7.05)C)。

7.05

在下列情况下,跑垒员包括击球跑垒员得在不虞被判出局情况下进垒。

(A)跑回本垒获一分:界内球于飞行状态飞出场外,且各跑垒员均正规进触各垒时,或界内球于飞行状态中经裁判员之判断似可飞出场外时,野手以抛掷手套、帽子或其他衣著之一部分,以企图改变球之进路时。

裁判员判断该界内击球明显会以飞行状态越过全垒打线时,碰触观众或鸟类者,应给予全垒打。飞行状态之界内击球或传球碰触鸟类时为比赛进行球,但已不是飞行状态。投球触及鸟类时为比赛停止球,球数不算。界内击球、传球或投球被狗卸住时为比赛停止球,依裁判员之判断处理。

裁判员认为明显的可能越出比赛场地外的界内高飞球,于飞行状态中虽被野手所抛的手套触及而至改变了进行路线,落于比赛场地内时,亦得适用本项规定。

(B)给予三个垒:野手以帽子、面罩,其他衣著之一部分脱离其原来位置,故意碰触界内球时,此时系比赛进行中,击球员亦得负险进触本垒得分。

(C)给予三个垒:野手故意投掷手套碰触界内球时,此际系属比赛进行中,击球员亦得负险进触本垒得分。

此所谓界内球,系指不论野手是否已触及该球。

野手故意抛掷手套,使辗转于界内之击出之球,使其改变行进路线,而至滚出界外时亦给予三个垒,此时亦为比赛进行中。

(D)给予两个垒:野手把帽子、面罩或其他衣著之一部分脱离原来之位置故意碰触传球时比赛仍属进行中。

(E)给予两个垒:野手故意投掷手套并碰触传球时,比赛仍属进行中。

抛掷之手套、或脱离原位置的帽子、面罩或其他物件,如未触及球时,不适用本规则。

因击出球或传球强而有力,或极明显地努力作确实接捕后,而致手套脱离或掉落时,不适用本罚则。

针对野手的传球,如有上列行为者,各跑垒员的进垒并非是野手抛掷手套触于球的瞬间做为起点,而应是以该传球脱离野手之手时,各跑垒员之位置为起点给予二个垒,且仍是比赛进行中,跑垒员得负险进夺更多的垒。但如属处理击出之球后,内野手之最初行为所作之传球((G)项原附注之情形除外)时,以该投球离开投手之手时,各跑垒员的位置做为进垒的基点。其他以传球离开野手之手时为起点。

关于投球或在投手板上的传球,发生本条(D)(E)两项之情形时,给予二个垒,跑垒员可负险进夺更多的垒。

(F)给予两个垒:界内球弹跳进观众席或因野手之碰触改变球路,进入一垒或三垒界外之观众席,或穿过球场围牆、记分板、灌木或围牆上之草,或经下面穿过或被夹住时。

击球员、跑垒员均以投手投球时佔有之垒为基准点,给予二个垒。

(G)给予两个垒:比赛场地上没有观众涌入时把球传入观众席或选手席(不论是否自选手席弹回球场),或越过、穿过球场围牆,或上去后档网上方之斜网上面,或被保护观众之金属网夹住,此时应属比赛停止球(DEADBALL),给予进两个垒之权利。裁判给垒之基准,如该暴传属于内野手处理击球后之最初行为所作之传球时,则以投手投球时各跑垒员之位置起算两个垒,其他场合则以球离野手之时跑垒员之位置为基准。

如内野手之暴传为投球后的第一个守备行为,而跑垒员(包括击球员)各已至少踏进一个垒时,则应以内野手暴传之球离手时,各跑垒员之位置为基准。

依据情况,有时也不给予跑垒员二个垒。

跑垒员佔一垒时,击球员击出浅短的右外野高飞球,跑垒员停于一、二垒间,正进退犹疑不决时,击球员已经进入一垒并迫近跑垒员身边之际,该飞球未被接获,外野手传球于一垒时,球入看台,成为比赛停止球,跑垒员只可享受应得之垒数,一垒跑垒员进入三垒,击球员进入二垒。

所谓「形成暴传球时」的术语,系指该传球于脱离野手手中时即形成暴传球之谓。而非于该传球触地通过了欲接捕该球的野手时,或已飞进观众席中而无法继续进行比赛时才形成暴传球。

暴传球离开野手手中时,击球跑垒员之位置为给与垒之基准。击球跑垒员到达一垒前暴传时,所有跑垒员以投手投球当时所佔之垒为基准给与二个垒。暴传球离开野手手中时,击球跑垒员是否到达一垒应依据裁判员之判断。

由于内野手之最初传球进入观众席或选手席,但击球员未成为跑垒员者(如三垒跑垒员利用捕逸或暴投拟得分时,捕手传球拟触杀而成暴传球进入观众席时),以该暴传球离开野手手中时跑垒员之位置为基准给予二个垒。(适用7.05(G)时捕手视同内野手)

跑垒员佔一垒,击球员击出游击前滚地球,游击手企图封杀一垒跑垒员传球于二垒不及,二垒手再转传一垒拟刺杀击球跑垒员,这时击球跑垒员已到达一垒,结果形成暴传,于是到达二垒的跑垒员得进入本垒得分。(上述之情况,如击球员于该球传出时,已通过一垒,则可获上三垒。)

(H)给予一个垒:投手位于投手板对击球员之投球,或企图牵制跑垒员之传球,抛进观众席或选手席,或越过、穿过球场围牆,或后网时,此际应属于比赛停止球。

投手之投球通过捕手后(不论捕手是否触及),直接进入选手席或观众席或其他地方构成死球时,以及投手于投手板因企图牵制跑垒员而传球于该守垒之野手后(不论野手有无触及)直接进入上述场所而形成死球,则应以投手投球时各跑垒员之位置为基准,给予各跑垒员进一个垒。但,假如投球或传球通过捕手或野手后(不论捕手或野手有无触及)留在球场内,再由守队球员触及而进入死球区,则应以投球或传球时各跑垒员之位置为基准,给予两个垒。

跑垒员获安全进垒时,仍应确实踏触各有关垒包。

击球员击出游击滚地球,游击手传入观众席,击球员获上二垒,但漏踏一垒。守队仍可于恢复比赛后「促请裁决」使他出局。飞球被接捕后,如发生上述之安全进垒状况,跑垒员如已事先离垒,此时仍须再触垒,始可进次垒。

(1)给予一个垒:第四坏球或第三好球之投球夹于主审或捕手之面罩或用具时,给予一个垒。

倘因暴投而使击球员变成跑垒员并给予跑垒员进一个垒之权利,击球跑垒员仅能进至一垒为止。

击球员获四坏球或三振时之投球符合(H)之状态时,击球员亦给予二个垒。

跑垒员获得一个或一个以上之安全进垒权时,负有踏触给与之垒及其途中各垒之义务。

击球员击出内野滚地球,内野手暴传、球入观众席,击球员未触及一垒而进入二垒,击球员虽获得二垒之安全进垒权,但比赛开始时,如经对方于一垒提出「促请裁决」时,可获成立为出局。

因飞球被接捕后,应原佔有之垒的跑垒员,依场地规则或其他规定获得安全进垒权时,亦须回到投手投球当时所佔有之垒履行再触垒之义务。该再触垒可于比赛停止球时履行,该履行再触垒之垒,即为给予安全进垒的基准垒。

7.06

当发生「妨碍跑垒」时,裁判员应宣告或做出「妨碍跑垒」之手势(SIGNAL)。〔年修订分为(A)与(B)原有之DelayedDeadBall(延迟死球)消失〕

(A)对于被妨碍之跑垒员採取防守行为或击球跑垒员未触一垒前受到妨碍,形成比赛停止球,垒上之各跑垒员应当进至由裁判员确定如无受妨碍时,可能到达之垒。受妨碍之跑垒员至少应给予妨碍发生时所佔有之次一个垒。如因跑垒员被妨碍跑垒而获得进一个垒,则其前位跑垒员亦因而安全推进至次垒。

对于跑垒员的跑垒,发生了被妨碍的行为时,裁判员应以宣告「暂停」同样手势(两手上举)作「妨碍跑垒」之宣判。同时成为比赛停止。但裁判员在判「妨碍跑垒」之前,传出之球正处于「飞行状态」中,则给了跑垒员因无妨碍时之暴传应获得之进垒权。如跑垒员于二、三垒之间被夹杀,球离游击手之手在飞行之状态时,拟进三垒之跑垒员受到三垒手的妨碍,而该传球又进入选手席时,应给予跑垒员进入本垒之权利,此时其他的跑垒员,则以被宣判「妨碍跑垒」以前所佔有之垒为基准,给予二个垒。

在野手夹杀动作中,经裁判员判断跑垒时受到妨碍的跑垒员自不必说,就是野手拟使正进垒之跑垒员(包括触一垒后之击球跑垒员)出局,而直接传球于该垒时,经裁判员判断该跑垒员受到妨碍时,亦适用于本项之规定。

例如跑垒员佔二、三垒时,三球跑垒员被投手诱出于三、本垒间被夹杀,二垒跑垒员乘机进入三垒,但被夹杀之跑垒员又返回三垒,致二垒跑垒员于拟返二垒途中被夹杀,于此夹杀中跑垒员撞及未持球之二垒手,此情况如裁判员认为二垒手妨碍跑垒时,应宣告「妨碍」并成为此赛停止球,二垒跑垒员得被允许进入三垒,三垒跑垒员允许进入本垒。

例如跑垒员佔一垒时,击球员击出左外野安打,左外野手为阻止一垒跑垒员进入三垒而传球于三垒,一垒跑垒员于过二垒后与未持球之游击手相撞,裁判员认定游击手妨碍跑垒时,即宣判「妨碍」并成为比赛停止球,一垒之跑垒员得淮予进入三垒,至于击球员裁判员认为如无妨碍也可能到达二垒时淮予进入二垒,认为无妨碍亦不可能到达二垒时,仅淮予佔有一垒。

例如跑垒员佔一垒时,击球员击出一垒方向之滚地球,一垒手接获该球后拟封杀跑垒员而传球于二垒,但于此时击球员与拟进入一垒补位之投手相撞,裁判员认为投手妨碍跑垒时即宣判「妨碍」并成为比赛停止球。裁判员认为此妨碍发生于二垒之封杀之前时,则淮予一垒跑垒员进入二垒,击球跑垒员佔一垒,相反地如妨碍发生于二垒封杀出局之后时,仅淮击球跑垒员佔一垒,一垒跑垒员于二垒被封杀出局之实情则成立。

(B)于比赛进行中,野手未对受到妨碍的跑垒员採取守备行为时,须俟该行为终了时,裁判员始得宣告「暂停」,如有必要,依其判断对受到妨碍的跑垒员去除不利之因素,给予适当之处理。

虽有妨碍跑垒,而不成为比赛停止球时,被妨碍之跑垒员拟进取较裁判员之判断因被「妨碍」时应给予之垒更多之垒时,则已放弃了被「妨碍」所给予之安全进垒权成为负险进垒,如被触杀时为出局,由裁判认定。

例如跑垒员佔二垒时,击球员击出左外野前之安打,左外野手拟触杀二垒跑垒员而传球于本垒,击球跑垒员过一垒时与一垒手相撞,裁判员已用手势表示「妨碍跑垒」,但在左外野手传球过高越过捕手至后方,二垒跑垒员进本垒得分,被妨碍之击球跑垒员经过二垒后,企图进取三垒,球被投手接到后,传至三垒,触杀跑垒员于三垒前,裁判员认为击球跑垒员因该妨碍只得被淮予进入二垒,故三垒前之触杀出局应成立。反之若该跑垒员未被触杀,而进佔三垒时,其进佔三垒亦应被承认。不论如何二垒跑垒员之得分应被承认。

例如击球员击出被认为是三垒打之长打时,漏踏一垒后,经二垒再企图进入三垒时,因受到游击手之妨碍而不得进入三垒,在此情形下,裁判员不应考虑跑垒员之空过一垒,应淮其进入如无妨碍发生,可能到达之三垒,若野手获知其漏踏一垒而提出「促请裁决」之成立后,应宣判该击球跑垒员出局,因为跑垒员之触垒失败是与「妨碍」无关的。

捕手如未持球,无权阻挡将得分跑垒员之进路,因垒线是属于跑垒员行进路线,故捕手除了正处理球(参考2.51)或已持有球时,才得佔阻于垒线上。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之捕手,裁判员必须宣判「妨碍跑垒」。

7.07

三垒跑垒员企图以「触击抢分」战术(SQUEEZEPLAY)或盗垒得分时,捕手或任何其他野手不持球而站在本垒或其前方,或碰触击球员或击球员之球棒,应判投手犯规(BLAK),击球员因被妨碍而获进一垒,此时应属比赛停止球。

捕手未持球踏出本垒或其前面,或触及击球员或击球员所持之球棒时,均为捕手之妨碍行为。

特别是捕手未持球踏在本垒上或其前面,不论击球员是否于击球区内,或是否拟击球均为捕手之妨碍行为,其他野手之妨碍则系指一垒手过份前进,将投手之投球于未通过本垒前截获,妨碍採取「触击抢分」战术。

原来妨碍打击与投手犯规是不可能同时发生的,在规则上并无捕手不持球立于本垒上或本垒前时为投手犯规之规定,而本项竟使用「投手犯规」之罚则,其可能之解释是为给与拟得分三垒跑垒员安全进垒之方便上所需之措施,故本规则应解释为适用6.08(C)与7.04(D),给予拟得分之跑垒员获进本垒,而与三垒跑垒员同时企图盗垒之其他跑垒员,及必须被迫向次垒推进之跑垒员才获有安全进垒权,除此之外跑垒员不得进垒。

本条仅限于投手之正规投球时适用,如为非正规之投手投球时,仅可判投手犯规,击球员不得给予一垒。

投手依规定离开投手板,传球拟触杀跑垒员时,捕手可在本垒上或踏出本垒前,击球员如对该传球挥击的话,应反以「妨碍守备」处理之。

7.08

在下列情况下跑垒员应被判出局:

(A)(1)跑垒员跑垒时因避开守方之触球动作而脱离垒线左右方三迟以上者。但为避免妨碍野手之处理击出之球者,不在此限。

(2)进至一垒成为跑垒员后,显然放弃进佔次垒而离开垒道时。

已踏触一垒成为跑垒员之球员,认为比赛已告一段落不再继续,而离开了垒道走向选手席或守备位置之时,裁判员可认定其已???动放弃跑垒,而判其出局。此时虽宣判出局,但其他跑垒员仍处在比赛进行中。上述规定适用于下列所述之情况:

无出局或一出局,跑垒员佔一垒,又处最后一局得分相同的情况下,击球员击出场外之决胜全垒打,一垒跑垒员踏触二垒后,自以为胜负已决定,比赛将不再继续进行了,而离开了垒道走向选手席,而击球员仍继续循触踏各垒返抵本垒时;应视二垒跑垒员放弃进次垒的意向判其出局,而击球员之得分应给予承认。假设是二出局时,该全垒打之得分不得被承认。(参考7.12)这并非是「促请裁决」之行为。

跑垒员自认为于一垒或三垒被触球出局而走向选手席,经相当之距离,裁判员认为该跑垒员依然明显地自认为被判出局时,得以放弃进垒为理由宣判其出局。

前述二种情况,跑垒员事实上离开垒道,被视为自动放弃进垒论与本规则7.08。

(A)之〔原附注〕之规定~击球员被宣告成为第三好球,应有明显的区别的。

被宣告为第三好球但尚未出局之击球员,虽走向选手席或守备位置,在未到达选手席前可自途中进垒,守队欲使此击球员出局,则于击球员到达一垒之前将持球触及其身体或一垒,但击球员进入选手席后,则不得进一垒应被判出局。

所称垒的三迟线乃是垒线的中心为基准,左右各三迟之谓,即指六迟宽度带状之区域。这地带是被视为跑垒员跑垒时的路线,因此在避免被触球于身体的情况下,脱离此区域时,即使不被触球于身也成为出局。跑垒员难言上述之跑道外而有触杀行为发生时,如为避开触杀更远离跑道时立刻成为出局,如向跑道内之方向避开触杀时,以跑垒员与垒所连结之直线为准离开三迟以上者,虽未被触球于身体也成为出局。

本项(1)后段之规定,野手于跑垒员之路线内处理击出之球时,跑垒员为避免妨碍野手之守备行动,而超出规定路线时,不成为出局,处理击出之球后,採取触杀动作时,应适用本项(1)之前段规定。

处于封杀状态之跑垒员,不适用本项之规定。

(B)跑垒员故意妨碍传球或妨碍处理击出之球之野手的行动时。

裁判员认定正在处理击出之球之野手(不管是界内或界外球)受到妨碍时,不论跑垒员之行为是否故意,均成为出局。但跑垒员位于正规佔有之垒上时,除裁判员认定故意妨碍者外,该跑垒员不会被判出局,如属故意者,应依下列罚则处置。无人或一人出局的情况下,应宣判该跑垒员及击球员出局,二人出局的情况下应宣判击球员出局。

限于在三垒与本垒间被夹杀的跑垒员,因妨碍而被宣判出局时,虽后位跑垒员在妨碍行为发生以前,已佔有三垒,这佔有三垒无效,应令其返回二垒。又于二、三垒间被夹杀的跑垒员因妨碍被判出局时亦同,后位跑垒员应令返回一垒。跑垒员佔一、三垒时,三垒跑垒员在三垒与本垒间被夹杀,因妨碍被判出局时,一垒跑垒员若在妨碍发生以前佔有二垒时,淮许其佔有二垒。

所谓野手处理击出之球,系指自野手对击出之球开始行动至完成传球之行为止,因此跑垒员妨碍了前述的任何守备行为时,都成为妨碍正在处理击出之球的野手。

跑垒员虽依6.05(K)、7.08(A)项之规定于合法路线内跑垒,但如构成妨碍野手处理击出之球,且经裁判员认定者,适用于本项,跑垒员应予出局。

一人出局跑垒员佔三垒的情况下,正踏触三垒的跑垒员因妨碍行使接捕三垒上方界外飞球的三垒手,而使其无法接获该球时,应如何处理?

经裁判员认为,该妨碍守备行为是故意时,应宣判跑垒员与击球员同为出局。

(C)比赛进行中跑垒员离垒被触球于身体时。

击球跑垒员于跑过一垒或滑过一垒后即返垒者,虽被持球触及不为出局。

跑垒员一经安全到垒后,因跑垒之衝击,致使垒包离开其固定位置时,对付该跑垒员之任何行为均无效。

于比赛进行中,倘垒包或本垒板离开其固定位置时,跑垒员踏垒或佔据该原来位置者,即认定为合法踏垒或正规佔垒。

获四坏球之击球员于踏触一垒后,在须立即回垒的条件下得跑离垒或滑离垒。

野手拟持球触及跑垒员时,跑垒员为避免出局,往往拼命衝垒,于是导致野手与跑垒员相撞,其结果有时使野手之球掉落,或仍在手中弹跳不定时,仍不能使跑垒员出局,因此,触及跑垒员之后仍应确实将球保持。至于应保持多久才能视为有效,则须视裁判员的判定(参考2.15)。

(D)界内或界外飞球被确实接捕后,跑垒员于「再触垒」(RETOUCH)前,其身体或其原垒被野手触球之情形。但投手已对击球员投次一球或企图其他守备行为(PLAY)时,跑垒员不会因未「再触垒」而被判出局。(参考7.10)

擦棒被捕球,跑垒员因不须再触垒故仍可盗垒。擦棒球未为捕手接获者,视为界外球,故跑垒员当然应回原垒。

飞球被接获时,跑垒员应履行「再触垒」的规定。也就是说,进垒之起点垒为投手投球之当时跑垒员所佔有的垒。

(E)因击球员成为跑垒员,前位跑垒员有进垒之义务,但在其踏触次垒之前遭野手持球触及身体或垒时。(此出局成为封杀出局)

但后位跑垒员先行出局则义务进垒之状态消失,前位跑垒员亦失去进垒之义务,倘身体未被持球触及,亦不被判出局。

又跑垒员于触垒后,因其衝力越离该垒时,于触垒之瞬间即达成进垒之目的,除非其身体被持球触及,不致被判出局。(此项出局非FORCEOUT而系TAGOUT)但有进垒义务之跑垒员于进触次垒后,不论任何理由捨弃其垒而返回原垒方向时则又恢复封杀(FORCEPLAY)之状态,倘其身体或所欲进佔之垒被野手持球触及即成出局。(此项出局系属FORCEOUT)

跑垒员佔一垒,球数三坏,下一球投出时跑垒员盗垒,结果四坏球,但跑垒员滑垒过头,捕手传二垒将其触杀,仍算出局,可参考6.08(A)。

因滑离垒位,或跑垒员离位被触杀之现象,系于二、三垒发生,而在一垒不可能发生。

例如无人出局或一人出局,跑垒员佔一、二垒或一、二、三垒的情况下,击球员击出内野滚地球,内野手拟行双杀,一垒跑垒员在传球之前到达二垒,但却滑垒离位,再传球至一垒使击球员出局,一垒手因二垒跑垒员离垒即再传球至二垒,将该跑垒员触杀出局,其间其他的跑垒员却已返抵本垒时。

这是否为封杀行为跑垒员击球员出局于一垒时,是否解除了封杀状态跑垒员该行为中于二垒跑垒员成为第三出局前,进入本垒的得分是否有效?

不是属于封杀行为,系属触杀行为,该得分自应有效。

本项封杀行为的规定,系指因击球员成为跑垒员,致使在垒上的跑垒员有向次垒推进的义务时,野手:

(1)于该跑垒员未到达次垒前持球触于该垒。

(2)于该跑垒员未到达次垒前持球触于跑垒员。

(3)于该跑垒员不进入次垒,留在原垒时持球触于该跑垒员。

特别是第(3)的情况,该跑垒员的后位跑垒员如未出局,则已丧失了佔有该垒的佔有权,虽然触于垒上,野手如持球触于跑垒员时,当成为出局。

例如一垒跑垒员于击球员击出球之同时奔向二垒,踏触二垒后发觉该飞球可能被接捕,于是又返奔原佔之垒,未接获该飞球之野手于该跑垒员未到达二垒前传球至二垒,此种情形最初踏触二垒之行为应无效,乃成为封杀出局。

(F)界内球未触及内野手(包括投手)前或未通过内野手(投手除外)前,被跑垒员于界内区触及,此时成为比赛停止球,除因击球员成为跑垒员而发生向前进垒义务外,不能得分及进垒。

触在垒上之跑垒员被宣判为「内野高飞球」之击球触及身体时不至出局,仅击球员出局。

被宣判为「内野高飞球」,倘触及离垒之跑垒员,击球员与跑垒员均判出局。

二位跑垒员触及同一界内球时,仅最初触及球者出局。因最初触及球时,即成为比赛停止球之故。

击球员击出之界内球,未触及野手以前触及于跑垒员时,不论跑垒员是否故意(除为不使双杀而故意触及者)或无意,皆成为出局。又跑垒员对于一旦碰触内野手之击球作守备之野手构成妨碍时,依照本规则7.08(B)之规定亦得被判出局。

触及垒而又返转之界内球,于界内区喻触及跑垒员:

(1)未通过内野手之前,跑垒员应为出局,并成为比赛停止球。

(2)通过内野手之后,触及垒包反弹仿该内野手后方之界内区触及跑垒员时,如其他任何野手对该击球都没有守备之机会时,不得以触及击出之球为???由判为出局。

触及垒而又反转之界内球,于界外区域触及跑垒员时,不成为出局,仍属比赛进行中。

本项之〔例外〕所指之垒,是指被击出飞球时,跑垒员所佔有之垒。

被宣判为「内野高飞球」之击球触及跑垒员时,无论该跑垒员是否在垒上,均成比赛停止球。

(G)无出局或一出局之状态下,跑垒员拟得分时,击球员在本垒妨碍守备时。如二出局之状况下此项妨碍造成击球员出局,得分无效。(参考6.06(C)、7.09(A)(D))

此处所谓「于本垒妨碍守备动作之行为」,系指击球员妨碍野手持球触杀拟得分之三垒跑垒员的行为或追击企图触球于跑垒员的行为。或传球与其他野手拟使跑垒员出局之行为。

本项规定系于无人或一人出局,当三垒跑垒员拟得分时,击球员于本垒妨碍了野手的守备行为所订的规定,而三垒跑垒员刚出发奔向本垒或中途又拟折返三垒时,捕手虽受到了击球员的妨碍,并不适用本项的规定。

例如妨碍了正接球作触杀行为的捕手或採触击抢分时,击球员踏出击球区企图触击,而球棒碰触球之违规击球或挥击投手欲刺跑垒员而脱离投手板后的传球,似此妨害了在本垒上野手的守备行为时,不判妨碍守备的击球员出局,而判三垒跑垒员出局。

上述妨碍行为在正规投球情况下:

(1)投球未触及球棒时,视投球事实判定好球或坏球。

(2)投球触及球棒时,好坏球均不得计算。

本项规定限适用于妨碍本垒守备的击球员,对于完成打击而尚未出局之击跑员并不适用。

例如採触击抢分战术时,击球员触及该击球或妨碍了处理击出之球之野手且三垒跑垒员免于本垒被宣判出局时,因击球员成为击跑员之故,应依本规则6.05(G)、7.08(B)之规定判击球员出局,并成比赛停止球,三垒跑垒员应回投手投球当时所佔有之垒,即三垒。

关于击球员被宣告为第三好球,但尚未出局,或被宣判四坏球之妨碍,将述本规则7.09(A)〔注〕。

(H)在前位跑垒员出局前,后位跑垒员越过前位跑垒员时,后位跑垒员成为出局。

因比赛进行中所发生之行为(例如暴传、全叠打或击出栏外之界内安打等),其结果给予跑垒员安全进垒权时,亦得适用本项规定。

本项系指前位跑垒员与后位跑垒员之顺序交替时,应判后位跑垒员出局之规定,如甲为二垒跑垒员,乙为一垒跑垒员,一垒之乙超过二垒之甲时,当然判乙出局。但如逆顺序跑垒时,二垒之甲追越一垒之乙时,也应判后位跑垒员乙出局。

(I)跑垒员正规佔有垒后,意图愚弄守队或混乱比赛为目的而逆跑,此际裁判员应立即宣告「暂停」(TIME),并判该跑垒员出局。

跑垒员已到达佔有之次垒后,误认高飞球被接捕,拟折回原佔有之垒或被引诱离垒拟折回原佔有之垒时,于中途被触球于身体者,成为出局。但一经到达原佔有之垒并踏触于垒上时,虽被触球仍不成为出局。

例如击出一垒之滚地球,击球员为避免被一垒手触球于身体,在不离开三迟限制的范围内,向本垒方向逆跑是可以的,但一经越过本垒时,则为犯规。

(J)跑垒员越过或滑过一垒后,未立即返回一垒时,如越过或滑过一垒之跑垒员显示企图向二垒跑之行为而被持球触及者为出局,又越过一垒或滑过一垒之跑垒员未立即返垒而走向选手席或其守备位置时,野手触球于跑垒员身体或垒后,经提出「促请裁决」即出局。又越过一垒或滑过一垒之跑垒员如显然有进二垒之行动者,则与7.08(C)之规定一样,系离垒时被持球触及,即告出局。

二人出局后,踏触一垒后衝离了垒,并受到裁判员「安全上垒」的宣判,但依本规则4.09(A)之规定,到达一垒后虽因未即时回垒而成为第三出局时,在该行为前踏入本垒之得分有效。

(K)跑垒员跑入或滑入本垒时,未触及本垒板,并无意去触垒时,野手得持球触本垒板,并经向裁判「促请裁决」时,即为出局。

本项之规定适用于跑垒员不踏触本垒而走向选手席,致使捕手必须追去触杀才能使其出局的情况时。未踏触本垒的跑垒员在被持球触及前,拟补踏触者不得适用本项,此时须持球触于跑垒员,始能生效。

7.09

下列情况系属击球员或跑垒员对守备之妨碍:

(A)第三好球后,击球员妨碍正要处理投球之捕手。

(1)被宣告为第三好球而尚未出局前或被宣告四坏球应安全上一垒之击跑员,妨碍对拟触杀奔向本垒之三垒跑垒员的捕手守备动作时,应判击跑员出局,应令三垒跑垒员返回三垒,其他各跑垒员亦应返回原垒。

(2)被宣告第三好球依本规则6.05(B)及(C)之规定,击球员成为出局后,妨碍了对拟触杀奔向本垒的三垒跑垒员的捕手守备动作时,依照本规则7.09(F)之规定,也应判三垒跑垒员出局。

(3)前述场之情况,妨碍了拟防止双盗垒的捕手守备动作时,判其拟触杀之跑垒员出局,其他各跑垒员返回妨碍发生当时所佔有之垒,如捕手拟触杀之对象不明显时,应判较靠近本垒之跑垒员出局。(参考7.09(F)(注))

(B)击球员所击出(或触击)之球,在界内区再触及球棒之当时,即形成比赛停止球,跑垒员不得进垒。如果内球滚动于界内区域碰触击跑员所掉下之球棒时仍属比赛进行中,但以裁判员之判断为该击跑员并无意图以球棒妨碍球之进行路线为限。(参考6.05(H)、2.32(注))

(C)击球员或跑垒员不论任何方法,故意改变尚未决定为界外球而正在界外区滚动中之击出之球者。

跑垒员如违犯本项之规定时,成为比赛停止球,其他跑垒员不得进垒,仅击球员可进一垒。

又因击球员进垒的关系而形成了被迫向次垒推进的情况时,亦得被允许进垒。

(D)无人出局或一出局,跑垒员在三垒时,击球员妨碍本垒上的守备行动者,跑垒员出局,如二出局时则击球员出局。(参考6.06(C)、7.08(G))

本项规定,仅重述本规则7.08(G)之规定所以击球员妨碍了拟触杀仅是离垒的三垒跑垒员的捕手守备动作时,自不适用于本项。

(E)一人或数名攻队队员聚集靠近于跑垒员即将到达之垒并以混乱妨碍守备或增加守备困扰者,跑垒员即因队友之妨碍行为应被宣判出局。

(F)刚被宣判出局之跑垒员或击球员,妨碍或阻止野手对跑垒员所採取之行动者,该跑垒员亦因其队友之妨碍对方守备而被宣判出局。(参考6.05(M))

击球员或跑垒员于被宣判出局之后,仍有继续奔跑之行为,不得视之为扰乱或阻挡。

有适用本项规定之情况发生,跑垒员又有二或三人时,被妨碍之守备行为若能明显地知其守备的对象时,则判该跑垒员出局即可,如对象不明显时,则应判最靠近本垒的跑垒员出局。

依照前述之例,判某一跑垒员出局时,成为比赛停止球,其他跑垒员应返回发生妨碍瞬间当时所佔的垒。但处理击出之球之野手,不对击跑员採取守备行动,而对其他跑垒员採取守备行动受到妨碍时,应判该被採防守行动的跑垒员出局,其他跑垒员应返回原先佔有的垒,而击球员被允许进一垒。

至于因击球员成为跑垒员进一垒而需让出一垒时,得允许一垒跑垒员进二垒。例如无人出局满垒时,击球员击出游击滚地球,三垒跑垒员被持球触于本垒,但为避免二垒跑垒员再被持球触于三垒,而妨碍了捕手的传球守备动作时,该拟进入三垒的跑垒员也应被判出局,但击球员得进一垒,一垒之跑垒员当然也得进入二垒。

(G)倘依裁判之判断,跑垒员明显为阻碍野手进行双杀而故意碰触击出之球或妨碍进行处理击球之野手时,形成比赛停止球。裁判员应判构成妨碍之跑垒员出局,并判击球跑垒员因其队友上述之妨碍行为而出局,在此情况下不得进垒不得得分。※年因DonHoak事件而制定。

(H)倘依裁判员之判断,击球跑垒员明显为妨碍野手进行双杀而故意碰触击球或妨碍正在处理击球之野手时,形成比赛停止球,裁判员应判击跑员因妨碍而出局,同时不论双杀之可能在何处发生,并判最靠近本垒之跑垒员出局,发生此种妨碍时,成为死球,其他跑垒员不得进垒。

(I)依裁判员之判断,垒指导员(BASECOACH)在三垒或一垒碰触或扶持跑垒员之身体以协助其回垒或离垒时。

(J)跑垒员在三垒时,三垒的垒指导员离开指导区以任何动作引诱野手传球者。

(K)一垒手已採取守备行为,击跑员跑向一垒途中的后半段,如跑出三迟线的内侧或外侧,依裁判员之判断有妨碍向一垒传球或妨碍野手对击球之处理时(参考6.05(K))

跑垒员之两脚须在三迟区之内或形成三迟区之线上,三迟区之形成应包???三迟线在内。

(L)不避开正在处理击球之野手或故意妨碍接传球者,但如两名以上之野手同时聚集处理击球时,跑垒员触及其中一名或两名以上之野手,裁判员应判定哪一位野手适用本规则,如跑垒员触及之野手并非裁判员认定为处理球之野手时,跑垒员不应被判出局。

捕手正欲处理击球之际,与跑向著一垒的击球跑垒员接触时,不视为守备或跑垒等之妨碍,故不作任何宣判,对正欲处理击球的野手,除非以恶劣、粗野之行为妨碍了跑垒员之跑垒才给予宣判,例如以处理击球为理由而故意绊倒跑垒员时,应宣判为妨害跑垒。捕手正欲处理击球时,一垒手或投手阻碍了击球员,应宣判为「妨害跑垒」,并给予击球跑垒员进一垒。

(M)未触及野手(包括投手)之界内球,在界内区触及跑垒员时,但跑垒员虽触及界内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仅以与球接触为理由而被判出局。

(1)已触及内野手(包括投手)之界内球。

(2)界内球未触及内野手(投手除外),但已通过该野手之股间或身旁,立即触及于其后之跑垒员,且任何野手对该球均无守备机会时,但内野手失去守备机会之击球(不论是否触及内野手),经裁判员认定故意踢开者,对该跑垒员以妨碍为理由宣判出局。(参考5.09(F)、7.08(F))

跑垒员应出局,形成比赛停止球。

7.10

在下列情况下,倘有「促请裁决」,跑垒员应出局。

(A)飞球被接捕后,跑垒员履行再触垒前被持球触于身体或原垒(参考7.08(D))

本项之「再触垒」系指飞球被捕后,以触及垒包之状态起跑者。以离垒立于后方边跑边踏触垒之状况出发(即所谓的FLYINGSTART),是违规的。

(B)于比赛进行中,跑垒员进垒或返垒时,因未触垒,而于重触垒以前,被持球触于身体或垒时。(参考7.01)

(1)比赛中如后位跑垒员已得分时,不得重触垒。

(2)比赛停止球时,如到达漏踏垒之次垒时,亦不得重新再触踏漏踏之垒。

击球员击出直接飞越全叠打牆之全叠打或进入观众席之二垒安打(比赛停止球)而漏踏了一垒,于该击球员踏触二垒之前,是可以再折回补踏触一垒,但一经触及二垒,是不得再回一垒的,因此如守队提山「促请裁决」并获成立时,应于一垒被宣判出局。

击球员击出游击滚地球,野手之传球成为暴传进入观众席(比赛停止球),击球员漏踏一垒,此时因暴传,跑垒员虽得二垒之安全进垒权,但于进入二垒前必须踏触一垒。此仍属「促请裁决」行为。

本项〔原附注〕(1)的规定是不论比赛进行中或比赛停止球时皆可适用。

本项〔原附注〕之规定,漏踏垒的跑垒员非经「促请裁决」是不得判出局的。

漏踏本垒之跑垒员,于比赛停止球的状况下,如投手已重新持球立于投手板时,不得再行补触垒。又后位跑垒员已得分时,已漏踏垒之跑垒员亦不得再补行触垒。

(C)击球跑垒员跑离一垒或滑离一垒,因不迅速返垒而被持球触于身体或垒时。(参考7.08(J))

(D)跑垒员未触本垒亦无意补踏触垒,被持球触于本垒时(参考7.08(K))

基于本条之规定「促请裁决」,应限于投手对击球员之次一投球前,或虽未投球但作出其他「守备行为」或「企图守备行为」以前提出促请裁决始为有效。但如在上半局或下半局完了时,限守队球员未退出比赛场以前提出「促请裁决」始为有效。

为促请裁决所作之行为(PLAY),不视为「守备行为」或「企图守备行为」。此促请裁决不能视为失去促请裁决时效。

投手提出促请裁决之传球进入观众席或死球区时;对同一跑垒员在同一垒不得再重新提出「促请裁决」。虽已成立为第三出局后,如有其他「促请裁决」,经裁判员认定时,则该「促请裁决」出局,优先成为其局之第三出局。守队认为有比该出局更有利之「促请裁决」,得以该有利之「促请裁决」以代替原来之第三出局。若同一行为中有两个以上之「促请裁决」状况,可造成三出局者,守队可选对其有利之「促请裁决」为第三出局。

本规则所规定之守队已「离开赛场」,系指投手以及所有内野手离开界内区走向选手席或球员更衣室、俱乐部或办公室(CLUBHOUSE)而言。

假如两位跑垒员先后到达本垒,前位跑垒员未触垒,后位跑垒员有触垒,则可「促请裁决」前位跑垒员出局。如原已二出局,而前位跑垒员欲返触本垒时被触杀,或经「促请裁决」出局时,则为第三出局,后位跑垒员之得分不算,如7.12所述。参考4.09。

提出「促请裁决」时,投手犯规者,视为失去「促请裁决」时效。「促请裁决」应以言词或以能让裁判员瞭解之动作,作明白之表示。球员仅持球站于垒上者,不得视为「促请裁决」,「促请裁决」时为比赛进行中。

不论攻守交换与比赛终止后,只要投手及所有内野手离开界内区域,「促请裁决」便不被接受。业馀棒球规定限于比赛结束时,系于两队在本垒集合排队时,即消失「促请裁决」权。

「促请裁决」应以言词及动作明白表示,如同一垒已有二位跑垒员跑过,而发现未曾踏触垒,提出「促请裁决」时,应明确地表示「促请裁决」的对象。例如甲乙丙三位跑垒员都已通过三垒,乙未踏垒,应明示对乙之「促请裁决」。假如虽误示对甲之「促请裁决」,未得到裁判员承认时,也得再对乙或凡已通过该垒的跑垒员各提一次「促请裁决」。

「促请裁决」权消失之行为标准,应包含投手及野手之行为,例如击球员击出弹地至场外之安打到达二垒,但途中未触一垒,比赛再开始后,投手为提出「促请裁决」传球于一垒发生暴传,但球仍停留在比赛场内,一垒手拾取球后可以在一垒提出「促请裁决」,但若为了企图触杀跑向三垒之二垒跑垒员而向三垒传球时,则失去在一垒的促请裁决权。

一人出局跑垒员佔一、三垒,因击球员击出一长远的外野飞球,二位跑垒员同时已进入进垒的状况,此时该飞球却为外野手接获,于是已离垒少许的三垒跑垒员返触三垒后奔入本垒。可是一垒跑垒员此时已经踏触过二垒,并已向三垒迫进,为履行「再触垒」义务该跑垒员必须返回一垒,因此在逆向返垒的情况下,外野手将球传于二垒,并于一垒跑垒员踏触二垒之前,二垒手已持球触二垒并提出「促请裁决」请问是否成为「双杀」?

非属双杀行为,因该跑垒员有返一球履行「再触垒」义务,二垒是其必经的通路,故虽触球于二垒,也不能成为出局,在此情形下,除非触球于该跑垒员或触球于进垒的起点,即一垒,否则,是不能成为出局。

于一人出局跑垒员佔一垒时,击球员击出一长远的飞球,跑垒员经二垒迫进三垒附近时,该飞球为外野手接获,此时跑垒员不再经二垒而直接跑向一垒。请问须用什麽方法,提出「促请裁决」才能使跑垒员出局。

持球触及该跑垒员或触及二垒或一垒提出「促请裁决」。

二人出局跑垒员佔二垒的情况下,击球员击出三垒安打,跑垒员进入本垒得分,但击球员于奔向三垒时,未触及一垒及二垒,守队持球触及二垒提出「促请裁决」,并获成立宣判跑垒员出局,前位跑垒员得分是否有效?

该得分应承认,可是如果守队先对一垒提出「促请裁决」的话,该得分就不被承认。又如能再自二垒传球至一垒提「促请裁决」时,该促请裁决可以与原先之第三出局交换,所以得分也不被承认了。

一人出局跑垒员位一、二垒的情况下,击球员击出右外野方向的长远高飞球,二垒跑垒员以为会是安打,也不管该球已被右外野手接捕,而仍以全速飞奔进入本垒,但一垒跑垒员却因见到被接获,而再行返回一垒,右外野手于该跑垒员返抵一垒之前传球至一垒并触球于一垒,因二垒跑垒员之到达本垒是在该一垒跑垒员出局之前,请问该得分是否有效?

因守队不是对二垒提出「促请裁决」,故该得分有效。但是守队虽然已经被宣告第三出局成立,但仍可以较有利的「促请裁决」代替先前的第三出局。如改向二垒提出「促请裁决」的话,可因该跑垒员未履行「再触垒」的规定为理由判其出局,得分因而无效。

7.11

攻队之球员、教练、垒指导员或其他人员,为避免妨碍野手处理击球或传接球等守备行为,必要时应让出自己所佔之位置(包括选手席)。

宣判「妨碍守备」,应判其採取守备行为之对象(击球员或跑垒员)出局。

例如次击球员手持两支球棒立于预备击球区时,击球员击出界外飞球,捕手向预备击球区意图接捕该球,此时次击球员持一支球棒让出,而留于地面之另一支球棒,却绊倒了捕手,以致未能接获该球,如经裁判员认定确因该球棒而致捕手未能接获该球时,应判击球员出局。

7.12

无出局或一出局时,前位跑垒员虽因误未触某垒或未履行「再触垒」,但后位跑垒员合法踏过各垒前进者,则不必负前位跑垒员之过失而被判出局。

但二出局后,前位跑垒员因守队提出促请裁决而成三出局时,后位跑垒员即使合法踏垒返回本垒,该跑垒员之得分无效,又该第三出局系由于被封出局(FORCEPLAY),则跑垒员纵然合法踏垒返本垒,其得分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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