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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文年,这五类考生有高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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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对高校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及保送生招生工作进行了部署。年高校特殊类型招生都有哪些要求?快来看↓↓↓

《通知》要点一览

■高校不得降低报名资格条件,不得放宽资格审核标准,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防止个别高校降低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要求各地各校要严把文化关。

■凡在特殊类型考试招生中被认定为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取消相关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报名和录取资格。

■明确已开设有艺术类专业的试点高校不再单独招收相应专业项目的艺术特长生,美术、书法、播音主持不宜纳入艺术团招生范围。

■以集体项目(含团体项目、接力项目)比赛成绩取得运动员等级证书的考生,高校要认定考生是否为主力上场队员。

今年的特殊类型招生有哪些新变化?将进行哪些规范和调整?快跟观教君一起看。

1、年规范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哪些?

答:总体上,年重点从5个方面加强规范管理: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省级招生委员会、省级教育行*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中的管理职责。

■严格审核报名资格。高校是特殊类型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的责任主体。高校不得降低报名资格条件,不得放宽资格审核标准,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打击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中的“替考”等违规行为。

■严格规范考试管理。要求各地各校参照高考考务管理工作规定,细化考试安全工作方案,选派可靠、专业人员从事考务工作,实施标准化考试流程,确保考试全程安全、公平、公正。

■防止个别高校降低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要求各地各校要严把文化关。

■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凡在特殊类型考试招生中被认定为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取消相关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报名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取消该生当年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

另外,针对高校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及保送生招生工作各自的特殊性,还明确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范要求。

2、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方面,将会进行哪些规范和调整?

答:年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仍然坚持重在规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完善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一方面,要提高省级统考质量,完善省级统考成绩使用与高校人才选拔的衔接机制,更好地满足不同层次、类别高校选拔要求。另一方面,在总结完善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专业省级统考的基础上,鼓励各省份年创造条件组织音乐类、舞蹈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等专业(类)省级统考。

■规范校考组织管理工作。特别是要严格控制校外考点、加强考务组织管理,确保校内外考点的组考工作标准一致、程序一致、监管一致。

3、高校高水平艺术团主要招收具有哪些艺术特长的学生?

答:结合近年来高校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和建设情况,从办好高校高水平艺术团、发挥活跃校园文化积极作用的角度出发,今年重申高水平艺术团招生主要招收艺术团首席表演者或对幼功要求高的相关专业项目的艺术团成员,不得招收与艺术团无关的艺术特长生;要重视从普通在校生中选拔培养艺术团成员,作为学校高水平艺术团的有益补充。

同时,明确已开设有艺术类专业的试点高校不再单独招收相应专业项目的艺术特长生,美术、书法、播音主持不宜纳入艺术团招生范围。

4、年在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拟重点在3个方面进行规范:

■根据建设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试点工作定位,进一步明确,不在世界大学生运动会项目和全国学生运动会项目范围,或相关项目没有运动员等级证书的,或生源严重不足的,有关高校应主动研究停招方案。

■加强报名资格审核。重申高校是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中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的责任主体。要求高校根据教育部要求确定本校报名条件,细化学校认可的比赛、名次、主力上场队员标准等,但不得低于教育部现行规定要求。重点审核以集体项目(含团体项目、接力项目)比赛成绩取得运动员等级证书的考生,高校要确定规范程序和评价标准认定考生是否为主力上场队员。

■在专业测试方面试点全国统考、高校联考和高校校考相结合的组织方式。年起,委托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牵头组织跆拳道、击剑、棒球、射击、手球、垒球、橄榄球、冰雪、赛艇、柔道、攀岩、摔跤项目全国统考。

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包含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高校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高校保送生招生,基本要求有哪些,一起看↓↓↓

1.艺术类专业范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年)》中“艺术学门类”下设各专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年)》中“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下设各专业和“民族文化类”“广播影视类”等部分专业,统称为艺术类专业。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得设专业方向。对因培养工作需要,确需在招生考试环节加以区分的,有关高校可设立招考方向(专业后加括号注明),如舞蹈表演(民族舞方向)。高校不得将专业目录中的艺术类专业列为其他艺术类专业的招考方向、不得将专业目录中的非艺术类专业列为艺术类专业的招考方向、不得将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变相修改名称后列为招考方向、不得将与本专业选拔和培养无合理相关性的列为招考方向。高职(专科)的招考方向原则上以相应专业目录中列举的专业方向为准。

2.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高校艺术类专业应综合考虑考生艺术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择优选拔录取。同一高校同一专业(含同一专业下设各招考方向)应采用同一种录取办法。高校应于报名考试前向社会公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招生办法、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等信息;设立招考方向的专业,应分别公布各招考方向的招生计划和考核办法。有关高校的艺术史论、戏剧影视文学等专业若无艺术专业考核要求,可不组织专业考试(须提前向社会公布并告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安排在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录取并执行相应批次录取规则。

3.艺术类专业考试。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省级统考和校考。其中,省级统考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独立或联合组织,校考由招生院校组织。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为本行*区域内考生组织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专业省级统考,有条件的省份还应组织其他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年要创造条件组织音乐类、舞蹈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等专业(类)省级统考。省级统考已涵盖的专业,高校一般应直接使用统考成绩作为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确有必要补充考核的艺术类本科专业,高校应面向省级统考合格生源组织校考。省级统考未涵盖的艺术类专业,高校可组织校考。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专业目录为指导,考虑高校人才选拔需求,合理细分统考科类(如音乐类统考应区分声乐、器乐种类,舞蹈类统考应区分舞蹈种类)并公布其对应的艺术类专业范围。推进省级统考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探索和建立公平、科学、合理、有效的测试方式和评价机制,严格控制合格生源规模和比例,确保统考质量。统考成绩发布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布各科类考试科目、成绩分布等统计信息,并尽量满足不同层次、类别高校选拔需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组织非艺术类专业考试。

高校应在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中明确告知考生须参加所在地省级统考的类别。若高校对省级统考科类所对应的艺术类专业范围持有不同意见,应主动与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沟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向社会公布。高校须按照高考考务工作管理规定组织校考,制订和完善确保考试安全的工作方案,严格加强试卷安全保密管理、考生进场检查和考试监督管理。确需在校外设置考点的高校,须向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并提交校考专业、招考方向、考试科目及考务安排等材料,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后,按当地规定开展相关考务工作,并主动接受其监督,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设考点。高校应统筹校内外考点管理,确保校内外考点的组考工作标准一致、程序一致、监管一致。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所有校考考点,指导和监督有关高校规范组考。对于出现违规设立招考方向或安排不当考试科目等情况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拒绝高校在当地设点或者责令纠正。高校确定的校考合格人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

4.艺术类专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因地制宜、分类划定艺术类各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逐步提高艺术学理论类、戏剧与影视学类(不含表演)有关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年起中央部门高校的相关专业不得低于普通专业所在批次控制分数线。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普通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录取期间,各省(区、市)和高校不得为了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初次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5.艺术类专业投档模式。艺术类专业录取工作安排在各省(区、市)相应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集中录取。鼓励各省(区、市)积极推进在艺术类专业试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增加高校和考生的双向选择机会,提高考生志愿匹配率和满意度,更好地满足高校艺术人才选拔需求。试点开展艺术类专业一档多投模式的省份,应统筹兼顾,适当提前投档工作时间。

6.单独考试招生试点工作要求。按照遵循艺术教育规律、严格规范管理的原则,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名单另外公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年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可面向省级统考合格生源跨省组织专业校考,可自主划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简称自划线),其他事项均执行教育部统一要求。上述高校要认真研究各省(区、市)考试招生方案,按照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谨、规范制订本校招生章程,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备案。高校要详细、准确告知考生应知须知的内容及单独考试招生工作事项(如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须逐省明确考生参加专业课省级统考科类、参加校考的资格要求、录取规则、专业合格线、自划线划定办法等)。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以及高考考试科目、成绩呈现方式特殊的省份,高校要单独明确相关要求;录取时应在本校网站公布高考文化课成绩自划线,自划线原则上不得低于生源省份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史论、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导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及设计学类等专业应提高要求,舞蹈表演、表演(戏曲方向)专业可适当降低要求。

7.相关专业录取办法。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执行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须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在普通专业批次录取。高校若对考生有艺术专业基础要求,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凡省级统考涵盖的专业,学校不得组织校考),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允许开展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招生的高校,不得低于生源省份普通本科批次或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上海市、浙江省,按当地普通专业录取有关*策执行。与上述专业对应的相关高职(专科)专业,由各省(区、市)参照上述要求制订办法。

8.艺术类学生管理。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1.试点工作定位。部分高校试点建设的高水平音乐团(如合唱团、交响乐团、民乐团等)、舞蹈团(如民族舞团、芭蕾舞团、现代舞团等)、戏剧团(如话剧团、戏曲团、曲艺团等)(以下统称艺术团),应立足推进高校美育工作开展,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承担校园艺术文化普及和对外交流演出任务,引领、辐射和带动全国高校相关艺术团的发展和提高。艺术团招生主要招收艺术团首席表演者或对幼功要求高的相关专业项目的艺术团成员,不得招收与艺术团无关的艺术特长生;要重视从普通在校生中选拔培养艺术团成员,作为学校高水平艺术团的有益补充。已开设有艺术类专业的试点高校不再单独招收相应专业项目的艺术特长生(如高校已安排小提琴方向的艺术类专业招生,则艺术团不得再招收小提琴项目),美术、书法、播音主持不宜纳入艺术团招生范围。试点高校要配齐配足艺术团建设所需相关师资、设备、场地、资金等,不具备建团条件或未设立艺术团的试点高校,不能安排相应艺术团招生。

2.艺术团招生办法。考生根据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条件,提交材料并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艺术团相关项目专业测试。试点高校确定并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及享受高考文化课成绩优惠的相应录取要求;按照本校公布的办法,择优录取专业测试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相应录取要求的考生。试点高校要遵循艺术团建设和发展规律,聘请有关艺术领域专家,研究制订本校艺术团建设规划及招生需求,根据急需程度,合理编制并公布艺术团年度分类别招生计划,艺术团招生规模不得超过试点高校上一年度本科招生计划的1%。

3.资格初审及测试。试点高校应明确考生报考资格条件,根据考生提交的相关资格证明、本人表演视频等材料,组织专业领域专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参加考试的考生名单。鼓励试点高校在专业测试中采用“考试全程录像、考评分离”的办法。试点高校根据测试成绩择优确定并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公示合格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艺术团招生计划的2倍。

4.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试点高校要按照本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要求,合理制订本校艺术团录取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最低要求方案,一般不低于本校在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对于少数艺术团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录取此类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艺术团招生计划的15%,按不超过拟录取考生数的2倍确定公示合格考生名单。高校应在合格考生所在省份安排相应科类招生计划,艺术团录取考生的专业原则上应在当地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试点高校应将“不低于本校在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的高考文化课成绩最低要求方案,调整为在上海市、浙江省确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上增加一定分值(如调整为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上X分,X为正数。每所高校的X分应为唯一确定值)。对于少数艺术团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上海市、浙江省确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其他工作要求不变。试点高校应与上海市、浙江省加强沟通,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相关考试招生数据进行合理转换,不得降低录取要求,确保平稳过渡。

5.高水平艺术团管理。试点高校须制订本校艺术团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作为长期和年度考核依据。高校艺术团学生要接受所在院系和艺术团双重管理,既要按本专业培养方案完成专业学习任务,也要认真履行参加排练和演出的义务。试点高校要针对艺术团学生专门制订艺术团培养方案,将艺术团排练演出作为艺术团学生附加必修学分进行考核。试点高校要在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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