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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一酒吧门口,多人持西瓜刀钢管棒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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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出生的贵州人简*,小学没毕业就辍学,几年前,他从老家来到广东。无心打工的简*,成天和老乡及一些没有正当职业的所谓朋友厮混在一起。他们分分合合,动辄以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最终一起锒铛入狱。

公诉机关指控,年5月开始,简*、王攀林、*文富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组成犯罪团伙,在潮阳区谷饶镇一带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行为。

聚众斗殴

年5月20日凌晨4时许,简*带着女朋友陈某丽和同案人、表哥邓某银到谷饶镇一砂锅粥店买宵夜。陈某丽发现其堂叔,即被害人陈某伟,与陈某鑫等人也在该粥店吃宵夜,便要简*载其离开。简*将陈某丽载回谷饶镇嘉禾住宿点时,留在粥店等餐的邓某银与陈某伟发生口角,后打电话给简*。

简*随后叫上陈贵友、简秋、以及绰号“小三”的人及其朋友(均身份不明),持凶器赶往粥店打架。简*等人赶到粥店门口时,陈某伟正用手臂勒住邓某银的脖子,简*便持斧头冲过去,陈贵友、简秋等人也持砍刀、钢管一起砍打陈某伟、陈某鑫,邓某银见状在店内拿起一把螺丝刀对二人进行捅打。过程中,被害人陈某鑫被砍伤头部,陈某伟被砍伤后背,砍人后简*等五人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伟、陈某鑫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聚众斗殴

年8月18日凌晨2时许,王先吉及陈贵友、简*兄弟等人在谷饶镇一酒吧喝酒,王先吉在上厕所的过程中与涉案人刁某旺(另案处理)发生口角。随后,在酒吧门口处,刁某旺、宋某飞、王某、梅某等人各持钢管及棒球棍上前殴打王先吉,听到王先吉喊人,简*从隔壁超市拿了一把西瓜刀,王先锋、简某也各持扫帚和拖把,伙同陈贵友等人,与刁某旺一方斗殴。王先吉等人因打不过对方四散逃开,刁某旺等人还持械砸打王先吉停放在停车场的红色小轿车。

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

年10月15日凌晨3时许,外号“*远”的被告人*文富跟同案人赵某波(另案处理)等人在谷饶镇某重庆烤鱼店内吃烤鱼,涉案人王某、刁某旺、梅某等人在另一包厢中吃烤鱼。期间,王某与赵某波打招呼聊天过程中发生口角并引发争吵,刁某旺在场听到赵某波说要打王某的言语,便用手拍打赵某波头部,并到王某停放在店前的小轿车中拿了两根棒球棍到场威胁,赵某波等人见状离开烤鱼店。路上,赵某波打电话让*文富叫人过来帮忙。在谷饶镇四海五洲城的路边,王攀林载着简*兄弟,与*文富以及赵某波约来打架的其他人员汇合。在赵某波的带领下,这伙人前往重庆烤鱼店,赵某波在路上还打电话威胁王某,称要殴打王某及砸掉其汽车。

而在烤鱼店中,刁某旺得知消息,便联系涉案人宋某飞(另案处理)到场帮忙,宋某飞赶到现场后,与王某、刁某旺、梅某各持棒球棍及钢管在烤鱼店中等候。赵某波、*文富等十几人各自持西瓜刀、棒球棍等器械到场后,双方在烤鱼店门口进行斗殴。

王某在打斗过程中被砍伤右手手指,刁某旺、梅某均被打倒在地上。

当赵某波、*文富等人上车准备离开现场时,王某、宋某飞将手中的棒球棍等物品砸向赵某波等人驾驶的车辆,简*兄弟、王攀林、*文富和赵某波等人见状,便再次下车追打王某、宋某飞,并持刀、棒砸打王某停在店门口的小轿车。经鉴定,涉案人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刁某旺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梅某的伤势达轻微伤。经估价,王某被损毁的小汽车损坏价格合计12万多元。

寻衅滋事

年8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文富、简*兄弟、王先锋、王攀林等人在谷饶镇一酒吧喝酒后准备离开,被害人卢某等人驾驶摩托车经过,被告人赵文靖在门口吼吓对方,双方发生口角,*文富、简*等人上前推搡被害人,并拿出棒球棍、砍刀等意欲殴打被害人,卢某坐车准备逃离时,头部被*文富等人打伤。经鉴定,卢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简*等十一人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中的数罪或一罪,于年1月10日向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潮阳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简*等人组成的团伙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潮阳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简*等人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属共同犯罪。潮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简*、王攀林、*文富等人的行为还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潮阳法院法官助理郑溦汾说:"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被告人简*等人结伙砸毁涉案人一方的奔驰小汽车,损坏价格合计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简*等人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潮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对被告人简*、王攀林、*文富、简某、王先锋、赵文靖均应实行数罪并罚。

潮阳法院法官助理郑溦汾说:“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简*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故本院依法以被告人简*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此外,以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中的数罪或一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攀林、*文富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的刑期。”

简*等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均无固定正当职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均发生在餐厅、酒吧等公共场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铁窗生活是他们咎由自取的必然结果。

素材来源:汕头法院、汕头橄榄台、打开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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